北京商标注册审核变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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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审核变慢的原因

作者:北京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9 08:52:36

在注册商标一般的申请时间很长,而有一些因素将拖延你商标审核通过的时间。小编在此总结了5条导致你的北京商标注册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希望大家注意。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区商标在申请前是需要办理查询的,不管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自己去国家商标局官方网查询,所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最新的数据,都是有滞后性的,这就是商标查询的盲区。这种属于商标注册的不可抗拒因素。注册商标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有哪些

二、商标审查是人工审核商标审查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每个审查员的知识水平、考虑问题的角度都不尽相同。所以,同一个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三、驰名商标挡路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

四、自身商标违规申请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作为注册标志会导致给驳回。

五、遇到异议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再对申请商标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裁定。

如何辨别商标注册驳回? 都了解商标是拿来干嘛的,也都知道这是干什么用的。这是一种相对于产品出现的一个象征,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归属我们的自己的商品,这是很正当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要注册商标的缘由,公司是要产品【实现】它们的价值,也是让你们在商标注册今后就很不容易被别人使用,让产品完全归于你们公司。    

 那么商标注册会遇见什么难题,你们是真的能够解决吗?

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会等候很长的时间,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有些钻空隙的人,利用“内部消息”显示出商标被撤回,伪装出欺骗注册人的行为。后面注册人知道了消息后,就会觉得这是真的,公布消息的人就会变向说自己有渠道可以知道商标注册的情况,优先通知客户,而赢得客户的信任,然后花更高的费用去交托他们处理。      

现在公司就要看清楚他们套路,其实这就需要了解商标注册到底什么时候会有最终结果,或者是了解商标被驳回的通告是什么类型,这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通知书上面是会有商标局的常规发文,还可以找你的原代理商,了解情况。 如果实在被驳回了,也是没有不好的。因为还是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分析原因,合理应对,还是有可能成功通过审核的。有相当一部分商标都是通过复审才允许注册的。      

 所以,还是不要慌张,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一定要经由专业人士的分析,再提出复审。 下面要说的点就是一定要记得不要任意找商标代理机构,最近也是出现了商标代理机构出现的行为。     

这也是经过知情人了解到的。一般是有如下情况: 采用虚假的方式,宣称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这是他们的形式之一。还进行伪造虚假荣誉,也是同样宣称自家公司有荣誉称号。在没有一切保证的情况下,他们还会做出保证百分百保证商标注册成功,你们觉得可能吗?虚假宣传注册程序、花费的时间也是他们的手段,专门缩短期间,说让公司快速注册商标。 这些都是他们常用的手段,所以你们还是要分辨他们的手段,不要跳入坑当中就可以了。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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